股东与公司存在实质竞争关系,能否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
法院:对产生实质竞争关系无过错的股东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基本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认定股东对产生实质竞争关系不存在过错,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予以查阅。
法官说法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下,知情权是股东最基础的一项权利,对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尤为重要,是股东行使其他权益的保障。但公司是一个多元利益汇聚的组织体,股东知情权的滥用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在赋予股东知情权的同时需兼顾公司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目的是保护股东基于其身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信息,监督公司运营,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股东行使该查账权的目的正当与否将关涉到股东和公司利益平衡问题。为协调双方权利冲突,股东应合法、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公司也应站在开放、包容的立场帮助股东行使知情权。股东查阅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范围应当与查阅目的具有关联性,并与股东的投资利益相关。股东不能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攫取信息,为股东自己兼职的其他公司获取商业秘密等,可推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可以请求赔偿相关损失。法律设定约束条件有利于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合法权益,引导商事主体规范、有序开展公司治理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