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繁强等7人:
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经通知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且未提出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你的交通违法行为缺席裁决。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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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强等7人:
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经通知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且未提出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你的交通违法行为缺席裁决。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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