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法院悬赏公告

民生   2025-01-07 22:19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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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举报方式: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电话: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0917--8566989、0917--8566379

举报时间: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即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信息。
本院郑重承诺:坚决维护举报人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支付悬赏金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下落查证属实并采取控制措施后或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已申报,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范围内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于获取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的举报登记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注:本悬赏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岐山县人民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6日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经申请人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进,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供电局家属院西区1号楼4单元4楼南,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501202250。
执行依据:(2023)陕0303执2367号
悬赏事项:提供韩进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157348.55元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82

承办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鲁国宏
被执行人: 张明怀,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豪城天下A西区18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609176211。
被执行人:赵小燕,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豪城天下A西区18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806226222。


   (张明怀)( 赵小燕)
执行依据:(2023)陕0303执3423号
悬赏事项:提供张明怀、赵小燕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26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82
承办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鲁国宏


被执行人: 段山亮,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向荣街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904021315。
执行依据:(2022)陕0303执3120号
悬赏事项:提供段山亮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113826.16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82

承办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鲁国宏
被执行人:吴海峰,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汉强海德公园A区3栋1单元50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7702042418。
被执行人:宝鸡市恒科百洁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大荣纺织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93944798W。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任总经理。

执行依据:(2024)陕0303执恢223号
悬赏事项:提供吴海峰、宝鸡市恒科百洁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控制,使本案债权(执行标的45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由所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经由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82

承办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鲁国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注: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来源 / 岐山法院、金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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