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通告

旅行   2024-11-22 18:28   云南  

盈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通告


秋冬季节是民间进补的时节,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防范误食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盈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是乌头类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有中毒的风险。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敬老院等食堂及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五、全县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严格落实《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参与聚众邀约食用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自制泡酒等食物,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聚众邀约食用此类食物的要立即报告县政府食安办,县政府食安办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纪委监委、组织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含有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膳食、泡酒等行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之前,做好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别提醒:若误食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将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当地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相关知识


盈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相关知识

一、(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是什么?

(黄)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黄草乌或乌头的母根,附子是其子根的加工品,都属大毒药材,含有滇乌碱、乌头碱、次乌头碱、新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毒性极强。

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因含乌头碱而具有剧毒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可致死,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若自行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当,易导致严重心律失常、呼吸衰竭、休克甚至死亡,云南省平均每年乌头类中毒事件高达30余起。由于毒性极强,国务院制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且孕妇禁用,也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及同用。同时,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

二、煮食(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的风险有多高?

《中国药典》和《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规定,炮制后的(黄)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9克、附子3—15克,而且必须先煎久煎,使毒性极强的双酯型生物碱转化而降低毒性。但是,目前家庭或邀约亲友共同煮食(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时,一是直接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鲜药材,二是用量远远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用量,三是煮食过程均不能使毒性成分完全转化,因此发生中毒的风险极高。

三、食用(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中毒有什么表现?

食用(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

四、如何防止食用(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中毒?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绝不要煮食(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毒性中药材。

2.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毒性中药材,并禁止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别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并及时向当地基层政府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

3.误食掺入了(黄)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如出现口、唇、舌发麻,脸部以及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恶心、发慌等中毒症状,应当马上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立即到就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自行处理或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

编辑:董佳月  杨晶晶

审核:罗仁严  陈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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