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最高法明确:与军人配偶长期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
学术
2024-07-30 11:01
贵州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指导案例1457号
李某破坏军婚案
——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2020年9月7日被逮捕。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破坏军婚罪不能成立。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彭某于2004年12月入伍,系现役军人。2015年10月份,彭某与侯某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被告人李某与侯某是同事关系,
且知悉侯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
2018年8月份,
李某与侯某在合肥宾馆发生两性关系。
此后,双方多次在蚌埠市、合肥市、南京市、亳州市等地宾馆
开房并共同居住,直至2020年6月份。
期间,侯某于2019年6月生育一子侯某乙。
2020年7月份,彭某怀疑侯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委托深圳市核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鉴定。同年7月8日,该公司认定
彭某与侯某乙之间非生物学父亲关系。
此后,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24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8月27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是侯某乙所属男性个体生物学父亲,
亲权指数
为5.10×1010。现彭某与侯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破裂。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侯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侯某在多地宾馆发生两性关系,长期通奸并同居,并且生育一子,导致被害人彭某与侯某婚姻关系破裂,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被告人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
三、裁判理由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军婚”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可见,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对现役军人婚姻作出特殊规定是立法保护军婚的重要举措,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有关军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项政策和原则至今没有改变。
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军人对国家和平与发展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生活的特点往往是无法和配偶经常生活在一起,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这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规定属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2]中载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并未就“同居”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本案中李某与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还需进一步分析。
(三)对“同居”的刑事认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军人婚姻关系这一特殊的客体,保障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对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在遵循刑法形式解释的同时,更应遵循对本罪实质意义上的解释,强调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性破坏的否定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破坏军婚罪,关键是要划清“同居”与通奸的界限。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应当包括在较长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在一起生活的情形。这种关系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伴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显然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通奸以临时性为特征,而“同居”则具有连续性、延续性。如果只是偶尔或断续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为是“同居”,也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3]中提及:在讨论过程中,有建议就同居问题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的,即可认定为同居。我国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已就本地区审理此类问题时作了时间上的界定。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完全符合实际。
现在的规定,相应地给办案法官以一定的裁量权,对法官的公正执法能力及法律素质都要求较高。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时代的情感要求、通行的道德标准以及地区的文化风俗、宗教信仰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应当考虑裁判的社会接受度、体制宽容度和可执行度等因素,不能刻板、僵化地执行法律,要确保裁判取得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如果双方仅偶尔或间隔地共同居住,如一夜情、嫖娼、通奸等,则该行为并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此外,在判断共同居住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时,也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同居关系稳定程度,以及同居频率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通奸与同居并不是截然可分、一成不变的。通奸也可以转化为同居。从单独一次通奸来看,时间上有间断、地点亦不固定,但长期通奸关系保持一年以上,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尤其是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的,已具备同居的实质内容,对于婚姻尤其是军婚的破坏程度亦无异于同居,其实质已属于同居。
破坏军婚罪保护的法益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突出了现役军人配偶对婚姻的忠实义务。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1985年7月18日,法〈研〉发〈1985〉16号)发布的案例明确,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被告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4]的规定予以判处,
即明确将长期通奸造成军婚破坏的情形等同于同居行为。
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破坏军婚罪的罪状并无变化。在关于破坏军婚罪中对“同居”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这对军婚的特别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特殊重要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侯某丈夫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多地与侯某在宾馆开房间发生性关系,共同居住,而且造成了生育一子的严重后果。彭某在得知侯某有婚外情以及侯某乙并非亲生后,双方婚姻关系已达到实质破裂的程度。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已经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实质性的破坏,并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注释:
[1]编者注:《婚姻法》为《民法典》所吸收后,该条规定依然适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9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1页。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4]编者注:此处指1979年刑法。1979刑法与1997刑法关于破坏军婚罪的罪状内容一致。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DYwODc3MQ==&mid=2650003472&idx=1&sn=59f88ab652ef9e3129b21828c65eac37
民商事实务
传递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各地发布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意见,介绍总结民商事实务办案经验等。
最新文章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取代律师岗,中国又一法律新兴岗位在崛起!这才是法律从业者未来5年最好的就业方向!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但又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超清晰:婚前婚后房产加名登记权属一表通
2024版:胜诉后可申请法院采取的30种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法院关于“私自录音”如何被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生活时间较长生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四部门宣布:放高利贷正式入罪
最高院二审改判: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未过户,能否排除男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最新判例: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未入住,物业费按照90%交纳!
2024:交通事故纠纷伤情鉴定指引
最高法裁判观点: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取代律师岗,中国又一法律新兴岗位在崛起!这才是法律从业者未来5年最好的就业方向!
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拒不交付钥匙,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
离婚协议中常见7类约定无效
“手滑”转错账,对方拒不退还怎么办?
法院判决:法院没有侦查权!离婚财产纠纷自己不提供线索,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
最高法:再次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赔不赔?法院23条裁判规则彻底搞明白!
人民法院案例库:刷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及损失!
法院不执行、拖延执行、不发放案款,申请执行人的六种救济途径(修订版)
人民法院案例库:刷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及损失!
最高法司法观点:被执行人的唯—一套住房,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交付居住的房屋,法院不需对被腾退人员进行安置
关于“彩礼、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最高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天花板长期漏水,楼上业主和物业公司谁之责?
如何让微信记录成为有效证据?法官建议你这样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对再审裁判不服,请在2年内申请检察监督!
公安派出所无权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以派出所名义作出的行政拘留“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不具法律效力
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2年?
上班期间炒股, 属于严重违纪吗? (4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只有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
“非夫妻”住酒店,只登记一人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会怎么样?
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能否冻结?
中纪委关于党员干部参观“性爱博物馆”是否属于违纪行为的答复
大裁员!某红圈所被爆裁员降薪······
欠款人在欠条中故意填写错误信息,欠款还能追回吗?
最高法司法观点:被执行人的唯—一套住房,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交付居住的房屋,法院不需对被腾退人员进行安置
人民法院报刊文:酒友倒地身亡,同桌赔不赔?责任如何划分?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变
最高法民一庭: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将钱转到女儿账户,或者用他人账户收款、转账,法院能冻结、强执吗
月薪45-60k!中国又一法律新兴岗位在崛起!这才是法律从业者未来5年更好的就业方向
房屋漏水主张精神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股市火了!法院判了: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怎么起诉维权?
高院:正式民警带领辅警查酒驾,在对司机呼吸式酒精检测时,现场少于两名“正式交警”,酒驾处罚被判撤销
果然!律师出庭翻车都是翻在.....
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 法院:赠与无效
2024:追加被执行人的23种情形一览表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