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计年鉴2024》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共发生25.5万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万多人死亡,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8亿元。数字的背后,是千万个家庭的悲剧。对于交通事故的危害,人人皆知,不仅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侵害,本人也要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还要受到刑事惩罚。也许会有人认为,我不开机动车,不会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侵害,更不会因而构成犯罪。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告诉你,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2024年1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骑乘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城市石墙镇宏基路岳庄村南处,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靳某某发生碰撞,致靳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靳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无责任。11月24日,江某某与靳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超速骑乘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