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凌晨2时30分,扶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扶绥县某娱乐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楼上包厢有消费者正在点唱歌曲。执法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制视频取证,并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依法对该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来源:扶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编辑:农玉胜
初审:卢卫斌
复审:陈毅毅
终审: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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