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扶绥县文旅体广局查处歌舞娱乐场所超时营业案

文摘   2024-11-05 18:30   广西  
【以案释法】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8日凌晨2时30分,扶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扶绥县某娱乐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楼上包厢有消费者正在点唱歌曲。执法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制视频取证,并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依法对该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来源:扶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编辑:农玉胜

初审:卢卫斌

复审:陈毅毅

终审: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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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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