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女士与丈夫刚生了一个女孩,双方商量给女儿取个好听的名字。祝女士认为中文名太普通,想给孩子取一个中英文结合的名字,丈夫也非常赞同。双方决定给女儿的姓用英文,名用中文,之后在给女儿上户口时,户籍窗口的民警告知这个名字不能落户,因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改名。祝女士前来咨询律师,为何他们夫妇给女儿取的名字不能落户?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自然人除以上列举的三种情况或是少数民族可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外,姓氏应当随父或者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取名需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还要考虑户籍机关的管理方便。祝女士与丈夫为女儿取的名字与我国的传统风俗不符,应当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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