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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已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3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