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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
延伸阅读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确认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本人,及时收回有关证件,向社会公告,有工作单位的抄送本人所在单位并抄报应急管理部。
(一)在实际工作中有确凿证据证明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二)在委派期间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单位的。
(三)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评估、评审、验收单位和中介机构财物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刻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专家有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在本省再次担任应急管理专家;有关情况上报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的同时,建议不得担任国家及外省应急管理专家。
(五)参与工作不积极,聘期内,无故不参加省应急管理厅指派任务3次或参与任务时不能提供任何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退出专家库,不得再次参加选取。
(六)专家之间系夫妻关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参加同一服务对象工作任务、存在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或其他执行工作任务需要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的。
(八)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九)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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