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公告

政务   2024-10-12 12:03   内蒙古  

近期以来,非法中介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缴存职工不理解相关政策或急需使用资金的心理,向缴存职工收取高额费用,为缴存职工提供虚假的购房手续(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交易手续)及相关资料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屡禁不止,伪造异地购房手续(尤其是虚假的二手房交易手续:先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购买一套异地二手房,然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之后再将虚假购买的二手房交易给他人)骗提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越来越多,严重扰乱了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行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 

针对伪造购房手续骗提骗贷情况,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住建部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决定对所有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进行严格审核,能够查证属实的给予办理,无法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为保证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和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行业的良性发展,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呼吁每一名缴存职工都要对骗提骗贷行为引起高度警惕并自觉杜绝,如收到以帮助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为由收取手续费的电话、广告、微信及类似专业提取或使用公积金贷款联系人的相关信息,请不要上当受骗,更不要协助这些不法分子伪造购房手续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现郑重声明: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完成后中心将逐一对其所购住房进行跟踪查询交易过户情况(包括本地购房和异地购房),如发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后6个月之内将所购房屋交易过户给他人,将责令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存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或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并将骗提人和骗贷人信息加入中心业务系统黑名单,骗提人和骗贷人今后不得再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与公安、纪检监察、法院等其他执法部门进行工作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骗提人和骗贷人相关信息报送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编辑:李健萍

一审:李烨琳 二审:佟玉强 三审:韩学文
新媒体呈现:孙晓宇 校对: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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