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泸县公安局得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
称其家里遭了强盗
金项链、戒子、耳环等财物丢失
接到报案后
派出所立即联系刑事侦查大队
共同展开调查
经过现场勘查和大量摸排走访
最终锁定嫌疑人洪某某、徐某某、周某某
而后当三人还在享受生活时
被民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抓获
三人对入室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案 情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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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1时许,当大家都已入睡时,在县城租住的徐某某和周某某还在泸泉路的河里游泳。不一会,朋友洪某某骑着电动车来到河边,准备将徐某某叫走。周某某知道他们是去偷东西,非得跟着去。
为寻求刺激抛弃底线与信念
不经意升起一丝贼胆
当洪某某和徐某某离开河边准备行动,周某某急了,为寻求刺激,急切地向洪某某表示偷到的东西,可以什么都不要,只想体验体验。半夜三更,三人团就此“成立”。
三个人的团队八百个心眼
黑吃黑早晚得散
洪某某骑车带着徐某某和周某某沿着泸泉路上港城大道,来到得胜镇区域,看见路边一户人家又是小楼又是围墙且没人在家,感觉挺有钱就停了下来。翻越围墙进去后,三人合力用工具将入户门撬开,开始翻找值钱的东西。
刚进门,三人就瞄到一圈红色胶皮铜线,并将铜线放在大厅门口。来到二楼,洪某某与徐某某、周某某分开,洪某某在一卧室衣柜翻找,发现金戒子、金耳环和项链等财物后,快速将首饰收入裤兜,继续寻找。徐某某则带着周某某进入另外房间翻找,仅有周某某翻到三块钱。随后,三人碰头,清点“收获”时周某某将三块钱交给洪某某,被洪某某嫌弃后扔掉。最终,三人将“收获”的铜线装进背篼离开。
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关键一环功亏一篑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洪某某等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家中尽量不要存放贵重物品,不要存放贵重物品,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奉劝那些不劳而获的人,要学法、遵法、守法、敬法,他人之物再好,终归不属自己;他人之物再小,不告而取即为犯法。莫要伸手,伸手必被抓!
提
醒
●来源:得胜派出所
●采编:龙警宣
●审核: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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