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两卡”保管好了吗?不注意你就违法了!

民生   2024-12-24 19:57   云南  


网上男(女)朋友认识高人

带你投资

没钱?

没事,我把钱转你卡上

你把钱转给高人


遇到这样的“好事”

你心动了吗?

当心!
钱经过你银行卡
你就会成为诈骗的帮凶
甚至你还涉嫌违法犯罪



以案释法

2024年6月,水富市一男子小吴(化名)在网络上和一女子网恋,女子以认识一位投资高人为由,要带小吴投资理财。小吴称自己没钱,女子大气的说她借钱给小吴。就这样,女子将资金转到小吴卡上,小吴想着女子先将转钱给自己,是值得深信的人,于是将钱和自己的几万元积蓄,一并转给了女子口中的高人。就在小吴满心想着爱情事业双丰收的时候,警察上门了。民警告诉小吴,他因涉嫌协助电诈分子转移诈骗资金,需要协助警方调查。

01

什么是“两卡”犯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买卖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

电话卡、银行卡是需要实名办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骗子需要大量的“电话卡”用于“钓鱼”,受害人上钩后就要用“银行卡”来收割到手的资金,并将资金进行洗白转移。“两卡”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
02

参与“两卡”违法犯罪触犯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03

参与“两卡”违法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法律责任: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惩戒措施:银行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电话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04

如何预防“两卡”犯罪?
1.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重要证件,保护好个人信息,绝不出租、出售相关证件或信息;
2.不贪图天上掉馅饼的事,不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不帮不熟悉的人发短信、链接、转账等。
3.对于废弃的银行卡、电话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且将卡片内部的磁条剪断,做到不随意丢弃;
4.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个人账户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好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警惕诈骗新手法  不做电诈工具人   


END


素材来源:反诈中心、网络综合

编辑:孙   波

审核:非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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