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男(女)朋友认识高人
带你投资
没钱?
没事,我把钱转你卡上
你把钱转给高人
遇到这样的“好事”
你心动了吗?
2024年6月,水富市一男子小吴(化名)在网络上和一女子网恋,女子以认识一位投资高人为由,要带小吴投资理财。小吴称自己没钱,女子大气的说她借钱给小吴。就这样,女子将资金转到小吴卡上,小吴想着女子先将转钱给自己,是值得深信的人,于是将钱和自己的几万元积蓄,一并转给了女子口中的高人。就在小吴满心想着爱情事业双丰收的时候,警察上门了。民警告诉小吴,他因涉嫌协助电诈分子转移诈骗资金,需要协助警方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素材来源:反诈中心、网络综合
编辑:孙 波
审核:非琨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