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是统计事业和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9月13日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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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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