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主观存在过失,属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则是放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林加火等于焚,请大家提高防火意识,认清火灾危害,共同创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编辑 | 余绍芬 王正霞
审核 | 宋韦庆 刘 燕
主办单位 | 中共江塘乡委员会 江塘乡人民政府
运营单位 | 太湖县融媒体中心
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