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通报2起不合格食品案例

民生   2024-09-06 19:44   新疆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伊宁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外力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伊犁州伊宁市喀尔墩乡东梁村I-C007号伊宁市外力食品店销售的“阿伊其瓦尔糕点”及“月琶莉糕点”两种糕点进行了抽检。2024年07月17日,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RD2406S1051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7月23日,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RD2406S10515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0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伊犁州伊宁市喀尔墩乡东梁村I-C007号伊宁市外力食品店销售的“阿伊其瓦尔糕点”及“月琶莉糕点”两种糕点进行了抽检。2024年07月17日,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RD2406S1051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7月23日,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RD2406S10515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此批次生产日期2024年06月11日“月琶莉糕点”及2024年06月12日“阿伊其瓦尔糕点”两种糕点从伊宁市阿伊其瓦尔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货,这两种糕点共购进了50件/2.8公斤,共:140公斤,购进价17元/1公斤,销售价18元/1公斤, 以上产品货值共2520元,获得利润140元。全部已销售。当事人提供有供应商的进货票据证明、营业执照,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材料,但是没有提供这两种糕点出厂检验报告。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壹佰肆拾元整);2、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外力食品店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 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08月27日,对伊宁市外力食品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伊犁华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西环东路77号东苑家园保障性住房1号楼126号伊犁华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6月26日加工的“烤肉”进行了抽检。2024年07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 SP 字第 1755 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6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西环东路77号东苑家园保障性住房1号楼126号伊犁华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6月26日加工的“烤肉”进行了抽检。2024年07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 SP 字第 1755 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2024年7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 SP 字第 1755 号检验报告。告知其2024年06月26日加工的“烤肉”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此批次“烤肉”从伊宁市东城蔬菜水果批发市场牛羊肉15号进的货,负责人:穆合塔尔· 拜合提,电话号码:18699991510,此批次“烤肉”共购进了55公斤肉,购进价50元/公斤,其中加工了5公斤“烤肉”,“烤肉”销售价1串/4元,共销售150串“烤肉”,货值共600元,获得利润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批次“烤肉”的供应商的进货票据证明、营业执照,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没有按食品调料的使用规定管理,食品调料随意放在加工间,使用调料无投料记录。加工制作“烤肉”过程中随意调料导致铝超标。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壹佰伍拾元整);2、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犁华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 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08月27日,对伊犁华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27日

来 源: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李莉 总编辑:朱晓芬  审 核:朱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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