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4年广东省对口支援林芝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项目公告

文摘   2024-05-21 18:26   西藏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改革开放先行,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根据2024年广东省对口支援林芝项目资金安排,围绕生态文化旅游业、清洁能源上下游产业、高原生物产业、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新药研发生产、现代服务业、绿色新型工业、高新数字产业等类别,拟重点支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较好、农牧民参与度高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现请各申报单位按照林芝市受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口支援林芝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受援办〔2024〕1号)要求,积极申报2024年度广东省对口支援林芝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项目,相关申报材料请于6月5日前报送林芝市发改委(地经科)。
附件:广东省对口支援林芝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扫二维码获取)
联系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双拥北路106号
联系电话:0894-5825542;13638943201

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附件:广东省对口支援林芝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广东省对口支援林芝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号)《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的意见》(藏党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林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广东省对口支援西藏林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用于重点支持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围绕生态文化旅游、清洁能源两大龙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特色文化旅游业、清洁能源上下游产业、高原生物业、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新药研发生产、现代服务业、绿色新型工业、高新数字产业等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较好、农牧民参与度高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第四条 扶持原则和方式 结合林芝市产业发展思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普惠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资金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应当一次性核定。
(一)投资补助。采用投资补助支持的产业项目,项目投资资金应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直接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的最高投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项目单位贷款融资,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要求 申报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单位应在林芝市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
(二)对已通过中央、自治区或市县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三)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支持方式。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产业扶持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四)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产业扶持资金。
第六条 申报资料 在提交资金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财务状况、现有生产能力等;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市场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二)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相关依据;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四)申报贷款贴息方式的,单位须提供财务情况,包括上年度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贷款合同复印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投资补助方式的,须提供企业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或行业对口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各县(区)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县(区)援藏工作组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区)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县(区)援藏工作组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受援办;
(三)市受援办会同援藏队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筛选,对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组织评审。
(四)根据评审结果,形成产业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由市受援办报市受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对批准的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援藏队会同市财政局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投资补助项目需经验收合格、贷款贴息项目需核实完成情况后方可兑现扶持资金。
第九条 资金使用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凭证档案,并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产业扶持资金应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额度内使用,超支不予追加。
第十条 退出机制 对于当年资金使用实际支出低于项目进度或资金当年未形成实际支出,援藏队会同市财政局、市受援办将根据实际情况调减预算并收回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以及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的,将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全市通报情况,同时将失信行为录入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同步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职责 援藏队、市受援办、市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应建立产业扶持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全过程监督,于每月5日前向市受援办、援藏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各县(区)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援藏工作组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应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广东省对口支援林芝市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林发改发〔2021〕156号)同时废止。

来源: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核:李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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