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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新各单位,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文件精神,经调研周边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新田县财政局、发改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新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住建联发〔2024〕3号,并于2024年11月4日经新田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
征收对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住宅、工业厂房24元/㎡,商业、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等48元/㎡。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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