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案微语
近日,西安市一律师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行贿,被停止执业六个月。
西安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司罚〔2024〕5号
被处罚人:刘某,汉族,(出生年月日略)执业律所:陕西某所
2024年3月6日,本机关收到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移交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关于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某相关问题线索,本机关于当日批转雁塔区司法局调查核实。2024年5月20日,雁塔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本机关建议对刘某律师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雁塔区司法局调查及本机关工作人员与刘某律师谈话,现已查明如下事实:2021 年,刘某律师在代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西安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期间,作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送给张某某(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之妻)现金人民币30万元,刘某律师对以上事实均予以认可。
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刘某律师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三个效果”,对刘某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
以上事实有: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对刘某律师询问笔录、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浙0683刑初304号〕、雁塔区司法局与刘某律师谈话笔录、本机关与刘某律师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刘某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宫、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2024年6月3日本机关向刘某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刘某律师表示放弃上述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刘某律师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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