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违规吃喝”要不得——禁止“舌尖上的腐败”

健康   2024-09-05 19:34   青海  


“违规吃喝”要不得

        ——禁止“舌尖上的腐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涉及违规吃喝的规定






01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2

违规使用公款支付吃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吃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4

其他违规吃喝行为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警示案例 一       








        警示案例 二        






        警示案例 三       





监制 |  王晓丽
审核 |  马玫玲
编辑 |  郭占霞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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