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23年2月,戴某入职A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为戴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7月,戴某在工作时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鉴定为十级。2024年2月,戴某向A公司提出离职,随后提出申诉,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的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A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已经超出戴某工伤发生时间30日。
处
理
结
果
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的工伤医疗费。
案
例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在戴某发生工伤后一个月内A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未申请延长认定时限,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戴某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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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 统筹:陈晓东
· 校对:刘凯强
· 审核: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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