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2024年7月、2024年8月12日从临沂市兰陵县居村居某处共计以56元/公斤的购进价格购进生马肉150公斤,现场存放未使用的4.63公斤马肉被我局扣押,剩余145.37公斤生马肉因停电变质损耗30公斤,最后剩下的115.37公斤生马肉制作熟肉69公斤,69公斤熟肉家人自己食用10公斤,再扣除我局扣押的现场存放的0.83公斤熟肉,共售出熟肉58.17公斤,销售价格200元/公斤,销售额11634元。当事人现场存放的生肉和熟肉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熟肉的检验结论如下——检验项目:驴源性、检测结果: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测定下限为0.5%)、检验项目:马源性、检测结果:检出马源性成分,生肉的检验结论如下——检验项目:驴源性、检测结果: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测定下限为0.5%)、检验项目:马源性、检测结果:检出马源性成分。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6月、2024年3月、2024年7月从淘宝网上以每桶25元的价格购买3桶香肉精粉用于将马肉调制出驴肉的味道以冒充驴肉进行销售。当事人货值金额12134.28元,违法所得11634元。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0.435公斤香肉精粉予以没收;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壹万壹仟陆佰叁拾肆元(11634元);
4、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叁拾肆元贰角捌分(1213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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