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犯罪,控辩审如何才能有效进行?

时事   2024-11-28 10:30   北京  

2024年8月3日,首届滇池刑事法治论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举行,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云南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主办,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承办。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分院院长、京都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应邀参加论坛。

 

论坛现场

 

本次论坛以“涉企犯罪的刑事治理”为主题,通过主旨演讲、专题研讨、圆桌沙龙、自由讨论等环节,探索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新路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湖北、四川、云南等19个省市政法单位、院校、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共24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在论坛圆桌之“涉企犯罪的控辩审对谈”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门金玲副教授作为该场主题沙龙的主持人,提出了本环节的两项议题:其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行为往往存在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的分歧;其二,“如何理解并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立法解释的司法限制功能”,尤其以近年频发的医保基金诈骗案为背景,在存在串换可报销药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投资人、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开方医生等不同主体的责任。

 


梁雅丽律师作分享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分院院长、京都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作为该主题沙龙的与谈嘉宾,分享了她对于涉企犯罪控辩审关系的深入思考。


梁雅丽律师认为,对于第一个议题:一方面,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是认定的关键,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应当以企业决策习惯来认定;另一方面,“不正当利益”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家族企业中,应当从收益去向、个人取酬等多方面考虑。同时,在某些行业监管审批部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形成“吃拿卡要”的行业潜规则背景下,对民营企业基于经营需要而实施非主动性行贿的行为,在涉及“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上应采取审慎原则。


对于第二个议题,梁雅丽律师认为,应区分投资人和管理人,并严格以组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为限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单位犯罪适用的扩张化乃至无限化。


来源:法治时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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