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已调整
一
什么是费率浮动调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在基准费率之上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调整。
◆注: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由省统一核算。
二
哪些单位的费率可以下浮?
💡符合上述规定的下浮条件,但指标计算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01
欠缴工伤保险费;
02
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03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04
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05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
0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三
哪些单位的费率将上浮?
四
哪些单位的费率不浮动?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属于上浮或下浮情形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温馨提示
(识别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或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