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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乔穆朗宗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招聘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林周县司法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原则及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应聘考试的方式对求职人员进行考核,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择优录用符合条件人员。招聘工作由林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周县司法局具体实施。
二、岗位计划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数量及职位性质
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6名,属聘用制人员。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热爱公益事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调解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调解能力。
4.年龄在22周岁至35周岁的林周籍未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背景,有一定文字表达、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5.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具有人民调解、司法行政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凡有以下情形不予报名
1.正在社区服刑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结案的。
2.开除公职或被行政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3.在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各类考试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4.现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在职企事业单位人员。
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6.其他原因不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三、岗位职责
(一)承办调处司法行政部门、其他相关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交办或承办的矛盾纠纷。
(二)协助县、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向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做好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制作调解协议书、检查和督促生效协议书的履行、回访、归档、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人民调解法律法规、人民调解工作知识等宣传活动。
(五)做好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工资待遇
(一)试用期待遇:试用期两个月,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
(二)正式聘用后待遇:合同工资5000元(含“五险”)+以案定补补助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假、婚假、产假等权利。
(三)食宿问题:由县司法局协调解决,收费标准按单位干部职工执行。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8日09:30-2024年12月19日18:00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地点:林周县司法局(二楼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林周县太湖路5号)
联系人:索朗次仁 6122689 6842026 13658982296
3.报名材料:需提供林周县司法局公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工作经验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张。
(二)资格审查:由林周县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考试环节的人员名单,并在林周之窗、林周司法等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三)考试
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2.笔试主要考察政策理论、法律知识、人民调解知识、公文写作等内容。
3.笔试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上午10:30-12:00,笔试地点另行通知,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0分钟,笔试成绩按60%计入考试总成绩,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4.面试主要考察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
5.面试时间:2024年12月22日,面试成绩按40%计入考试总成绩,面试由林周县人社局、司法局组织实施,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6.考试成绩及公布:面试结束后,按考生笔试、面试两项成绩计算总成绩,由林周县司法局按从高至低公布考生总成绩排名,并通知考生。
(四)政审:拟录用人员需填报林周县司法局提供的《政审表》。
(五)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六)公示与聘用:根据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合格等结果,确定拟招聘名单,并在林周之窗、林周司法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招录对象。
六、离职
离职双方签订用人协议后,被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试用期需提前3日);
2.林周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审批;未履行相应手续自行离职者,按照《劳动合同》内容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招聘过程中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本公告由林周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6122689,6842026,13658982296
附件: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林周县司法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原则及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应聘考试的方式对求职人员进行考核,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择优录用符合条件人员。招聘工作由林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周县司法局具体实施。
二、岗位计划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数量及职位性质
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6名,属聘用制人员。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热爱公益事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调解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调解能力。
4.年龄在22周岁至35周岁的林周籍未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背景,有一定文字表达、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5.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具有人民调解、司法行政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凡有以下情形不予报名
1.正在社区服刑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结案的。
2.开除公职或被行政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3.在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各类考试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4.现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在职企事业单位人员。
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6.其他原因不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三、岗位职责
(一)承办调处司法行政部门、其他相关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交办或承办的矛盾纠纷。
(二)协助县、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向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做好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制作调解协议书、检查和督促生效协议书的履行、回访、归档、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人民调解法律法规、人民调解工作知识等宣传活动。
(五)做好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工资待遇
(一)试用期待遇:试用期两个月,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
(二)正式聘用后待遇:合同工资5000元(含“五险”)+以案定补补助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假、婚假、产假等权利。
(三)食宿问题:由县司法局协调解决,收费标准按单位干部职工执行。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8日09:30-2024年12月19日18:00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地点:林周县司法局(二楼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林周县太湖路5号)
联系人:索朗次仁 6122689 6842026 13658982296
3.报名材料:需提供林周县司法局公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工作经验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张。
(二)资格审查:由林周县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考试环节的人员名单,并在林周之窗、林周司法等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三)考试
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2.笔试主要考察政策理论、法律知识、人民调解知识、公文写作等内容。
3.笔试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上午10:30-12:00,笔试地点另行通知,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0分钟,笔试成绩按60%计入考试总成绩,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4.面试主要考察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
5.面试时间:2024年12月22日,面试成绩按40%计入考试总成绩,面试由林周县人社局、司法局组织实施,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6.考试成绩及公布:面试结束后,按考生笔试、面试两项成绩计算总成绩,由林周县司法局按从高至低公布考生总成绩排名,并通知考生。
(四)政审:拟录用人员需填报林周县司法局提供的《政审表》。
(五)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六)公示与聘用:根据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合格等结果,确定拟招聘名单,并在林周之窗、林周司法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招录对象。
六、离职
离职双方签订用人协议后,被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试用期需提前3日);
2.林周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审批;未履行相应手续自行离职者,按照《劳动合同》内容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招聘过程中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本公告由林周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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