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被判刑!霞浦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

时事   2024-11-10 21:01   福建  





近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霞浦县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



经审查,2022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药品零售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他人以每瓶20-21元的成本价购进未标注厂名、厂址和批准文号的“祖传秘方关节骨痛康复胶囊”,后在其家中以每瓶4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经检测,“关节骨痛康复胶囊”检出醋酸泼尼松、地塞米松、布洛芬等药物成分;经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情形,依法认定为假药。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理。经过审理,霞浦县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莫盲目相信“民间偏方”“祖传秘方”等特效药,就医购药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或者药店。若发现商家或个人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来   源: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编   辑:黄光华
责   编:李巧鸿
审   核:郑小倩
监   制:林   喜
总监制:陈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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