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一地发布通告!

楼市   2024-12-25 15:02   山东  

滨州高新区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区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一)高新区禁放区:北至新一路截渗河,南至新六路(滨州瑞恒新型建材公司),西至道旭干渠、高七路,东至高十四路、高十三路、205国道合围区域(包含上述道路)。(详见附件)

(二)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黄河四桥、公铁大桥、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5.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6.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8.中喜园林、风景区、绿地、公园、苗圃等;

9.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0.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禁燃禁放时间:禁燃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遇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止燃放。

三、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大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遵守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违反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最高十万元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行政拘留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在本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十、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和线索。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滨州高新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

来源:平安高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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