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袁某不及时撤离,双双被罚!

文摘   2024-11-12 20:01   湖南  

日常行车时
碰上一些小剐小蹭
都是在所难免
但有部分驾驶人发生轻微车损事故
却迟迟不肯挪动车辆撤离现场
而是长时间停留在道路上
如果因为这种“不撤离”行为
造成事发路段交通拥堵
最终等来的只能是交警的罚单

据台州交警通报

在椒江区机场路水陡村路段

发生一起两车剐蹭的车损事故

事故发生后

驾乘人员纷纷下车

站在车边攀谈

因事故车占据左侧主车道

事发时正值下班高峰期

事故后方很快排起了长龙

直属一大队洪家中队数字勤务室交警

在视频巡查时发现该路段

出现长达一公里左右的拥堵

而且拥堵正在不断地加剧

他们迅速找出拥堵原因

锁定两辆事故车辆

并立即电话通知双方驾驶人撤离现场

接到交警电话后

他们还是一直停留在事故现场

全然不顾后方大量车辆

经过时的纷纷避让绕行

直到二十分钟后

在交警的多次催促下才驶离

路面逐渐恢复了畅通

因实施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

造成交通堵塞的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对两名驾驶员

依法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温馨提醒

发生此类损失轻微、无人伤亡、责任明确
的交通事故时
应快速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
等待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前来处理
也可以通过
“浙里快处”手机在线操作
轻松处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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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交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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