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全面排查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拨付情况!一经查实,立案查处!

文摘   2024-12-14 20:10   江苏  

来源:人社部、国务院

近日,人社部发布《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4〕15号)。

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春节前在全国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以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国企项目为重点确保所有查实的欠薪案件在2025年春节前全部办结

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政府、国企项目优先清偿
  • 建立政府、国企项目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定期排查机制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80%的规定,优先拨付政府项目人工费用,从源头解决因欠款导致的欠薪问题。

  • 国资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资金调度管理,持续推动解决“连环欠”顽疾,确保国企央企获得清偿的资金优先偿还欠薪

编者注: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浙江省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31省关于施工过程结算和进度款比例要求的文件汇总:住建厅: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特级企业可跨专业承接各行业类别项目!

严查实名制信息落实不当等隐患!
  • 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信息化平台作用,通过监测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运行情况。

  • 采取大数据分析方式,筛查形成人工费用拨付不及时不足额、不使用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实名制信息未与省级实名制平台互联互通等欠薪隐患清单,做到提前预警、提前介入、提前化解。

集中排查曾发生过欠薪的在建工程项目!有条件的,全面清查!
  • 对辖区内曾发生过欠薪的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集中排查,发现欠薪隐患,督促限期整改。

  • 有条件的地方,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进行全面清查,最大限度消除监管盲区。

冬季行动期间一经查实,一律立案查处!
  • 冬季行动期间,对确属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一律立案查处

  • 在依法制发责令限期支付工资行政执法文书的同时,倒查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查明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加付赔偿金

  • 涉及工程项目无故拖欠的,在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清偿的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倒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相应管辖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制度情况,对查实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或提交整改报告后发现未全面如实整改的,按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 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等其他问题的一并跟进、一查到底、依法处罚

严禁非法讨薪、敲诈勒索!
  • 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实施敲诈勒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12月30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度川管理研究部解读

2020年1月7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正式发布。《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治理冬季欠薪行动原文如下:

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临近岁末,正值工资结算高峰,落实和保障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是当前一项重要且紧迫的民生大事。为做好岁末年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春节前在全国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以下简称冬季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按照治源头、防风险、强监管、严惩处、兜底线的总体要求,以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国企项目为重点,采取超常规举措强化欠薪治理,确保所有查实的欠薪案件在2025年春节前全部办结,让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报酬返乡过年,坚决遏制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兜牢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线上排查。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信息化平台作用,通过监测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运行情况,采取大数据分析方式,筛查形成人工费用拨付不及时不足额、不使用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实名制信息未与省级实名制平台互联互通等欠薪隐患清单,做到提前预警、提前介入、提前化解。

(二)实地巡查。集中相关成员单位执法力量,聚焦重点,对辖区内曾发生过欠薪的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集中排查,发现欠薪隐患,督促限期整改。有条件的地方,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进行全面清查,最大限度消除监管盲区。

(三)梳理举报投诉线索。有关成员单位要全面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加强与信访、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的有效衔接,健全和落实部门定期会商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比对整合重复投诉。结合地方实际开展集中接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要定期带头接访,精准把握和回应社情民意。

(四)政府、国企项目优先清偿建立政府、国企项目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定期排查机制,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和国企央企带头遵守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责任,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80%的规定,优先拨付政府项目人工费用,从源头解决因欠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国资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资金调度管理,持续推动解决“连环欠”顽疾,确保国企央企获得清偿的资金优先偿还欠薪。对公交、地铁、医疗、环卫、学校等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欠薪问题,属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筹措资金,督促用人单位限时化解。

(五)强力纠治无故拖欠冬季行动期间,对确属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一律立案查处。在依法制发责令限期支付工资行政执法文书的同时,倒查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查明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加付赔偿金涉及工程项目无故拖欠的,在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清偿的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倒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相应管辖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制度情况,对查实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或提交整改报告后发现未全面如实整改的,按条例规定从重处罚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等其他问题的,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一并跟进、一查到底、依法处罚。人民法院要开展欠薪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推动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到位,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六)严惩重罚恶意欠薪。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要及时收集固定涉嫌犯罪证据材料,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做到迅速移送、及时审查,快速侦办、快速起诉、快速审判,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办理涉农民工讨薪的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包括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开展好集中打击恶意欠薪攻坚行动,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形成有力震慑。加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在冬季行动期间加密频次,媒体公开曝光,强化社会监督。开展欠薪失信多部门联合惩戒,在招投标、市场准入、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现“一处欠薪,处处受限”。

(七)稳妥化解困难企业劳企纠纷。统筹兼顾保就业和保工资、保交房和保工资,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在保障农民工基本报酬权益基础上,引导劳企双方互相理解、共渡难关。对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实际原因造成的欠薪问题,积极落实各项涉企帮扶支持政策,构建协商对话平台,促成劳企双方达成工资支付协议。对资金链紧张的房地产项目,在完成保交房任务的同时,统筹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控发生新拖欠。依托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加强欠薪基层治理,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吸附在当地。推广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工作机制,提高调解执行效率。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衔接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劳企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发挥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优势,畅通维权绿色通道,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案件,应调尽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快速解决工资争议。

(八)引导依法理性维权。有效甄别拖欠工程账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检察机关要加大支持起诉工作力度,工会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帮助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经核实属于拖欠工程账款等经济纠纷的,引导相关主体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以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等方式虚假讨薪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实施敲诈勒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树牢底线思维,把解决欠薪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具体实践,出硬招、求实效,集中解决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夯实防欠治欠制度根基,稳步推动欠薪问题得到根本治理,防止欠薪风险向其他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蔓延,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发挥省级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落实解决欠薪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将冬季行动列入本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厘清压实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高效工作合力。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发现的问题,认真检视本地区短板弱项,结合冬季行动抓实整改工作,推动完善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部门责任,加强冬季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凝聚成员单位工作合力,联动处置欠薪问题。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对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相关违法线索,要及时处置,并加强沟通反馈。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责任,督促解决政府、国企项目欠薪。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冬季行动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各地区要加强冬季行动进展情况调度,及时开展现场督导,确保冬季行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对涉及人数多、金额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适时采取提级办理、领导包案等方式,一查到底。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导致欠薪问题多发高发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对因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通报批评、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权机关予以处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网信、公安等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欠薪舆情监测,准确评估和科学预判欠薪风险,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对负面舆情要联动处置,做到线上线下同步处理,适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恶意炒作挑动社会对立情绪的,要及时管控,防止发酵蔓延。对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短时间内又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要及时给予关怀帮助,通过调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基金等方式予以保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做好兜底保障,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六)认真开展总结评估。对冬季行动期间发现的各类欠薪问题,要追根溯源、举一反三,分析欠薪原因,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卡点,找出具体症结,研究对策措施,为长效治理欠薪问题提供有力支撑。请各地区于2025年1月6日前向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冬季行动进展情况(含附件);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冬季行动总体工作情况(含附件)。

附件:治理欠薪冬季行动情况

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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