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起始价9.65万!达茂旗某萤石矿普查探矿权出让

创业   2025-01-15 08:30   浙江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出让公告[2025]第1号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达茂旗巴荣套海萤石矿普查探矿权出让公告

包公资矿交告字〔2025〕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12号)规定,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1宗探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信息

矿业权编号[2025]101

1.出让矿业权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达茂旗巴荣套海萤石矿普查;

2.出让区块地理位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

3.勘查矿种:萤石;

4.区块面积:3.2162平方公里

5.勘查工作程度:草根阶段

6.首次出让年限:5年,到期后依法依规办理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登记;

7.矿区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8.出让起始价(万元):挂牌起始价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计算,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出让起始价9.65万元人民币

9.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2.4%(《矿种目录》内矿种,在开采时需按约定的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矿业权出让益);

10.增价幅度(万元):人民币5万元或5万元的整数倍;

11.勘查投入要求:满足国家规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1.出让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出让人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11号

2.受托出让人: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受托出让人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129号

受托出让联系人:韩先生

受托出让联系人电话:0472-6978786(监督电话)

3.交易平台: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地址: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交易大厅(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检察院北)

交易平台联系人:郭先生  王先生

交易平台联系人电话:0472-6862336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规定,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咨询报名与竞买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排

1.公告报名期:2025年1月15日9时00分至2025年2月25日17时00分。

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5年2月25日16时00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3.网上挂牌期:

矿业权编号[2025]101

(1)挂牌起始时间:2025年2月26日9:00时;

(2)挂牌截止时间:2025年3月14日11:00时;

(3)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内。

竞买人须在网上挂牌期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有资格参与限时竞价期报价。

4.上传资料截止时间:网上交易结束后,竞得人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竞买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11时00分。

5. 资格审核时间:本次矿业权出让采用资格后审形式,竞得人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竞买申请材料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2025年3月18日17时00分,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上述材料审核,并予以确认。

6.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竞得人在竞买资格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7.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报名方式

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用户手册》(操作流程可参照土地竞买相关流程)相关资料竞买人可以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服务栏目中下载并认真阅读。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

技术服务联系人: 边先生 15661159286


五、CA办理及获取出让须知的途径

(一)本次挂牌出让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竞买申请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及互认平台认证,才能登录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二)《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产)CA办理指南》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用户手册》相关资料竞买人可以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服务栏目中下载并认真阅读。    

(三)竞买申请人应自行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出让须知》。意向竞买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自行了解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及区块周边的相关情况。

意向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出让矿业权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包括同意接受《出让须知》的约束,违反有关条款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出让方式、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一)出让方式

本次出让方式为无底价的网上公开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预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人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本次挂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竞得人。


七、竞买保证金要求的相关事宜

(一)此次探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编号[2025]101矿业权的竞买保证金为:100万元。

(二)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开户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交易系统获取

账户名称: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交易系统获取

保证金账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交易系统获取

(三)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挂牌成交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出让须知相关规定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竞得人办理竞买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退还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竞买人在探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保证金额全额赔偿赔付给受托出让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提交虚假材料的;

2.竞买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在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有效期内撤回报价的;

4.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5.在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6.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7.在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出让合同签订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于20个工作日内与受托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竞争确定成交价一次性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及安全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受托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受托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受托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竞买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

(四)本次出让的矿业权仅为该区块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林地、草原等其它使用权。

(五)竞买申请人必须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操作或授权操作。竞买申请人因其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竞买人参加竞买活动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环境遭到人为攻击和干扰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六)网上交易时推荐用IE10及IE11版本的浏览器。

(七)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风险提示:挂牌探矿权范围内涉及草原总面积3.0981平方公里,其中基本草原3.0778平方公里;涉及湿地0.00187平方公里。实施探矿作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征占用草原、湿地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使用占用期届满后,使用单位应恢复原状并及时退还。涉及河道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占用河道需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制定好安全度汛预案等相关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待办理该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将采矿权范围避让相关河道。


十、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交易矿业权有异议的,由受托出让人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和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对交易矿业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一、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保证金将全额赔偿赔付给受托出让人:

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3.最高报价人在资格审核环节中未在规定时间上传资料或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买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5.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6.向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7.竞得人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后,按照相关规定,按探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将其列入无诚信单位名单,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参与包头市境内所有矿业权公开出让活动;

8.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9.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公告公示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1.受托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和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六)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七)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的20%。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受托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受托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十)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涉及地质资料清单详见出让须知。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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