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兰明芳辞去
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本人因工作职务调整提出的辞职请求,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兰明芳辞去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集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 / 王晶晶 乔敏敏
审核 / 张嘉瑜 徐吉宝 孟宇
终审 / 秦宝 成斌彬
来源 / 集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声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对不遵守本声明者,本平台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