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网约房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订、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网约房、日租房、短租房、网租房、民宿、客栈、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住宿行业新业态。
二、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住宿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三、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经营网约房的房屋有合法的使用权;
2.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要求;
4.建立旅客登记、财务保管、安全巡查、消防监管、嫌疑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安装并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民易住”手机APP;
6.在网约房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四、网约房经营业主应到属地派出所备案,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网约房备案登记表;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证明等合法使用权证明;
3.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民易住”手机APP的有关证明;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网约房房源位置、房屋布局、消防设备、出入通道等情况说明及平面图;
7.建立旅客登记、财务保管、安全巡查、嫌疑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五、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公安机关提供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民易住”手机APP),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人证查验、登记上传住宿人身份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要严格落实侵害未成人强制报告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六、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
2.网约房住宿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3.网约房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住宿场所;
4.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证核验工作。
七、对于网约房房源合法、集中且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具有设置登记前台条件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需到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经营。
八、对于网约房房源合法,但数量单一或较少、地址分散、不适宜设置登记前台集中管理的网约房,实施备案管理,按照此通告的规定,到属地派出所备案,并安装“民易住”手机APP进行实名登记,经核查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经营网约房备案证明”后方可经营。
九、对不按规定备案登记或不符合经营条件擅自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对无法达到经营条件的,要及时转为出租房屋或用作其他用途;对拒不停业、转型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并致函电商平台作出下架处理。
十、网约房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存在不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网约房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网约房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严格对网约房进行注册审核,如实核验网约房信息、网约房经营者信息、网约房订单信息,不得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聊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