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青)罚〔2024〕17号-青田宏盛木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青田宏盛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江岱路3号4楼实施了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户名: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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