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关于5起以案释法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例的通报

文摘   2024-09-25 11:16   江西  

江西省重点建制镇

全省百强文化强镇

千年古镇石门街镇

欢迎您!


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保护好森林资源,鄱阳县持续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开通报关于5起以案释法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例。

1、夏某和、吴某明、吴某托非法滥伐林木案。2021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夏某和、吴某明、吴某托,承包鄱阳县谢家滩镇郭贺村委会渡头组李家村“杨家园”山场,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对承包山场的天然马尾松进行砍伐,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林木的总面积为210.162亩;总蓄积量为435.7884立方米。2024年6月6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和、吴某明、吴某托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林木435.788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对夏某和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吴某明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吴某托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叶某生非法滥伐林木案。2021年11月13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生,承包鄱阳县田畈街镇莳山垦殖场牌楼分场大坂上的莲子港山场,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对承包山场的马尾松、阔叶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林木的总面积为51.822亩;总蓄积量为111.5883立方米。2022年12月16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生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林木111.588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对叶某生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3、曹某锋非法滥伐林木案。2022年10月,被告人曹某锋,承包鄱阳县侯家岗乡新岗村曹家村小组的油麻坞山场,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对承包山场的杉树、阔叶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林木的总面积为18.15亩;总蓄积量为48.0757立方米,均为省级公益林。2024年7月18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锋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48.075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对曹某锋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4、吴某海非法占用林地案。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吴某海,承包鄱阳县油墩街镇莲北村上脑组的“乌龟山”山场,在未取得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聘请工人使用挖机、铲车将承包的“乌龟山”林地进行了平整,做成梯田,在田中灌水、浇粪进行水蚯蚓养殖,经鉴定该山场占用毁坏林地面积82.509亩,林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林种为用材林;涉案范围内原有植被已灭失,无法准确鉴定被采伐林木数量。2023年6月26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吴某海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5、郭某尧熊某鹏熊某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2024年1月2日,被告人郭某尧、熊某鹏、熊某有到鄱阳湖湿地狩猎野生动物,使用热成像仪搜寻野生动物目标,并在发现目标后使用气枪射杀,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隼2只。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尧、熊某鹏、熊某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隼2只,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认定被告人郭某尧、熊某鹏、熊某有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实行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郭某尧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熊某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熊某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森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还存在对森林资源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熟悉、或仍抱有侥幸心理的现象。对以上5起破坏森林资源案例公开通报,彰显了鄱阳县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屏障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来 源: 鄱阳县融媒体中心(鄱阳广播电视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