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05月20日20时30分许,晋某驾驶一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威信县龙泉路与茶园路交叉口15米处时,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被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检验,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检测结果为92.4mg/100ML。
案例二
2024年5月20日21时20分,韩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行至龙泉路与麒麟路交叉口15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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