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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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化工企业为应对各类检查、各类指导着实是处于苦不堪言的状态。
《内蒙古化工》了解到,不少企业反映:
今天是消防检查,明天环保检查,后天是安全排查!我们这里还算好的,其他地方的情况可能更是离谱,公司老板不陪着,这些检查人员还不高兴,说你不重视,你来检查的是合规合法的执法公务人员也就算了,可偏偏来的还是所谓的第三方“专家”!
这些专家套行业,套模板,毛病
到底听谁的?有没有个规矩?有没有个统一的意见?
比如:环保要求车间封闭作业,说环保是高压线,消防要求车间开放作业,说消防是生命线,这些领域的技术标准几十项上百项, 我们这种小企业根本学不完,真喜欢检查时顾一顾我们企业实情, 听一听我们解释,少一点以罚代管,甚至动不动就停工整顿。
多一点实实在在的指导,帮我们企业过关。
还有化工企业诉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几天就来一次,当地职能部门带着一帮安全专家给你搞把脉问诊,把企业从档案资料到现场查了个底朝天,列出了几十个问题项让你整改。
我们不反对给企业指出安全隐患,但到底有没有个规矩?
这些第三方机构有没有个权限?折腾来,折腾去,这样下去,谁能受得了?不仅影响安全生产,还让干部职工全厂上下整天提心吊胆!谁会希望他们来检查指导工作?
还好,《内蒙古化工》注意到,2025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严禁这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关于“谁能检查”,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关于“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这些主体或者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专项检查是集中解决某一个地区、某一个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意见》对严格专项检查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要“作评估”。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客观需要,经过评估确有必要部署专项检查的才能部署,同时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检查的内容和时限等,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
二要“定计划”。专项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到两个部门以上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避免重复部署。
三要“经批准”。专项检查计划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实需要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四要“控数量”。这就要求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防止专项检查过多过滥。
五要“求实效”。实施专项检查必须符合《意见》有关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行为等这些一般性的要求,坚决防止“走过场”。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为了让全国人民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比如说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这些方面,正在部署开展有关的专项检查,这些检查一定要落实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要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务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可以举报
《意见》要求,行政执法主体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企业反映问题,并对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统筹各种监督渠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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