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实施“鸡奸”,帮忙拿洗洁精润滑,犯什么罪?

美食   2024-11-22 18:38   天津  














来源:裁判文书网、刑事备忘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刑终233号


上诉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阳,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捕前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阳犯贩卖毒品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20年6月27日作出(2020)吉070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远程视频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彬、康永健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原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阳在江南老市医院附近,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出售给吸毒人员夏某供其吸食。被告人王某阳获得赃款人民币23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阳在江南奥林匹克广场欧亚超市附近,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0.4克出售给吸毒人员夏某供其吸食。被告人王某阳获得赃款人民币90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阳在江南宜居康镇小区2期16号楼4单元进门口,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0.2克出售给吸毒人员夏某供其吸食。被告人王某阳获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宜居康镇小区16号楼4单元****室将被告人王某阳抓获,当场扣押冰毒2包0.478克、麻古4粒0.388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证材料疑似冰毒、红色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阳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期间,明知同案犯于某(另案处理)欲猥亵被害人赫某,仍对于某提供将被害人赫某强行拽入监狱库房等帮助。


被告人王某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和强制猥亵罪的事实及罪名均否认。辩解称,AAA阿阳的微信名不是其本人,其没卖毒品给夏某;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到的毒品是其准备自己吸食的。于某是否猥亵赫某其不知道,其在监狱库房给于某拿过洗洁精,但不知道于某干啥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2019年12月18日,在前郭县宜居康郡小区16号楼4单元1305室将犯罪嫌疑人王某阳抓获。


2.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载明,被告人王某阳的自然身份情况;于2014年4月15日因容他人吸毒案,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禁毒大队立案侦查;2014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禁毒大队处罚;2017年4月18日,因贩卖毒品案,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缉毒大队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4日,因贩卖毒品案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伯都派出所立案侦查。


3.扣押决定书载明,在见证人包智慧的见证下,依法将王某阳持有的冰毒0.178克,持有的麻古0.388克扣押。


4.扣押清单载明,王某阳持有的冰毒0.478克,白色粉末状,透明塑料包装,2包;持有的麻古,0.388克,透明碎料袋包装,红色片剂,4粒。


5.称重笔录载明,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在松原市看守所对查获的四粒麻古和两小袋冰毒进行称重,经过在松原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合格的电子天平秤上称重,四粒麻古净重0.388克,编号1冰毒净重0.238克,编号2号冰毒净重0.240克。王某阳对称重的结果和过程没有异议。


6.情况说明载明,王某阳贩卖毒品一案中涉及到王某阳使用的17××××××282号码经我所工作人员去电信营业厅调查,该号码所有人叫刘东良,在我所工作人员抓获王某阳时该电话号就在王某阳本人使用的手机里,因该号码的微信账户被封,无法调取该号码所关联的微信账户及交易信息。附中国电信营业厅出具的凭证。


7.提取笔录载明,依法在夏某手中提取夏某与王某阳的聊天记录与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共计7张。聊天记录:证实阿阳哥与夏某在2019年12月14日早上9:36聊天中提及,阿阳哥:宜居康郡二期高层十六号楼四单元一进门左手边黑色柱子上一个手纸;夏某:恩,有照片没;阿阳哥:没有,夏某:拍个照片啊;阿阳哥:傻子都能找到。AAA阿阳与夏某对话:AAA阳:换微信了,加我这个微信15××××××081.转账详情:证实2019年11月8日转给AAA阿阳1000元;2019年12月14日转给阿阳哥500元;2019年11月8日转给AAA阿阳1300元;2019年11月22日转账给AAA阿阳900元;


8.办案说明载明,王某阳卖给夏某的约1.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已被夏某吸食,故无法收缴称重和鉴定。


9.照片3张载明,夏某指认其取毒品的位置分别为2019年11月18日取毒品的位置(市医院附近);2019年11月22日取毒品的位置(欧亚超市附近);2019年12月14日取毒品的位置(江南宜居康郡小区2期16号楼4单元进门口)。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伯)刑罚决字【2019】466号载明,证实夏某于2017年1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500元。


11.社区戒毒决定书宁公(伯)社戒决字【2019】11号载明,证实因夏某吸毒成瘾,决定对夏某社区戒毒3年(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二公(禁)行罚决字【2014】第33号载明,王某阳因吸食毒品给予行政拘留10日。


1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王某阳因贩卖毒品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1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王某阳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15.情况说明载明,王某阳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执行期满于2019年4月18日释放。


16.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于某在白城监狱四监区库房内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对服刑人员赫某强制猥亵3次,于某强制猥亵赫某时起到润滑作用的洗洁精(黄色塑料瓶子,具体品牌不清)被王某清理库房时拿走,经办案民警多方查找,始终未找到该瓶洗洁精。


17.关于罪犯使用洗涤灵的情况说明载明,四监区2018年9月给罪犯订购刷碗用的洗涤灵(黄色瓶装),罪犯从超市采购,为正常使用的日用品。特此说明(超市民警高兴茂,证实此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因为吸食毒品被传唤到一分局的,我吸食的是冰毒,吸毒工具是在江南一家超市买的,吸食完工具让我扔了。我对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没有异议。我在王某阳那买了三次冰毒。王某阳30左右岁,家是前郭县的。王某阳一共两个微信,其中有一个现在不用了,微信名叫AAA阿阳,微信号是No***;新换的微信名叫阿阳哥,微信号是他的手机号15××××××081,通过他的手机号就能搜到他,他之前还有一个手机号是17××××××282。2019年11月8日下午三四点钟,我联系王某阳的微信(叫AAA阿阳)给他分两次一共转了2300元钱(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1000元)在他那买了一克冰毒,他把冰毒用手纸包着放到老市医院附近,然后我去取的;2019年11月22日半夜11点多我联系王某阳的微信(叫AAA阿阳)给他转了900元钱在他那买了四分的冰毒,他把冰毒放到奥林匹克广场旁边的欧亚超市附近了,然后我自己去取的;2019年12月14日上午10点多我联系王某阳的新微信(名叫阿阳哥那个)给他转了500元钱在他那买了二分多的冰毒,他把冰毒放在江南宜居康郡小区二期16号楼4单元刚进门左边的管道空里了,冰毒是用手纸包着的,我就在那取的冰毒,我俩之间一直都是用微信交易,我给他转账,他把冰毒放到一个地方,然后我去取。我微信名叫低调做人,微信号是aiqiao****。我和王某阳之前是通过朋友认识的,有一段时间总在一起。他没有正式工作,我感觉他就是贩卖毒品挣钱,没听过他干别的事。我和王某阳的聊天记录是他本人,之前我俩就见过面,听说话声音和打字的口气就是王某阳本人,我俩用微信也总视频。我和王某阳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我给他的转账全是购买毒品的钱,除了在他那购买毒品之外我们私下里没有联络。


2.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1月5日被投改到白城监狱,于2014年11月8日被分到四监区改造,2018年10月25日被刑满释放。我在白城监狱服刑期间殴打过吴英和、何海军、薄志岐、冯超等人,猥亵过同犯赫某,向同犯索要过钱和物。第二次猥亵赫某的时候是2018年9月份的一天,在四监区生产车间,我因为长时间服刑,性比较压抑,因为赫某长得白净,他比较像女人,我对他有性冲动。赫某经过我身边时,我就拉着赫某向库房去,王某阳也在,帮我拽赫某进库房的。我跟王某阳说我要干(鸡奸)赫某,让他到饭堂取洗洁精,王某阳取完就给我送来了。王某阳拿来的洗洁精是黄色的塑料瓶,是我们监狱超市卖的,我使用洗洁精涂抹在阴茎处起到一个润滑的作用。因为赫某在我们监区无论体型,还有走路姿态,背后还有个女人的文身,我们都拿他当女人,所以我拉他进库房,王某阳知道我就是要鸡奸他。


3.证人乔某证言证实,我认识于某,也是服刑人员,我知道于某鸡奸赫某的事情。有一次于某、王某阳在库房门口的一小方桌附近把赫某拽进库房里面,当时我还看见王某阳手里拿着一瓶洗洁精,好像是白猫牌的,王某阳进去一分多钟就出来了,过了能有十多分钟,于某和赫某出来了,于某出来就笑,赫某用手捂着屁股说疼。我还告诉赫某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别向外说,赫某说他也是没有办法。于某鸡奸赫某的事,赫某肯定不是自愿的,但是挣脱不了于某,而且第二次还有王某阳帮着于某一起拽着赫某。王某阳给于某拿洗洁精时,王某阳肯定知道于某是要鸡奸赫某,因为于某和王某阳把赫某拽进库房之前,于某就和王某阳说要鸡奸赫某,他俩边说边乐,所以他肯定知道也看见了。另外就是在我们监区于某鸡奸赫某的事在监区服刑的人基本都知道,我记得当时旁边还有王某阳、王某、张某。


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8月11日投改至吉林省白城监狱。2018年的一天,我去库房取料,我看到于某在生产车间旁小库房门口站着,过了一会。我看见于某和王某阳硬拽着赫某一起进了四监区车间后面的库房内,后来王某阳手里又拿了一瓶黄色的洗洁精又进去了。我看他俩拽赫某进库房之后我就走了,没看见王某阳、于某、赫某啥时候出来的。我知道他们俩抓着赫某去库房是于某要鸡奸赫某。王某阳一定知道于某要鸡奸赫某,因为王某阳帮着拿的洗洁精,而且于某本人也总说他鸡奸过赫某,所以王某阳一定知道。


5.鲁向洪证言证实,我认识于某,我在白城监狱服刑期间,我们同在四监区八分监区服刑改造。2018年8、9月份期间,于某在车间的库房门口拽赫某进库房,因为赫某反抗,我看王某阳和于某一块拽赫某进库房才给赫某拽进去,当时我不知道于某拽赫某干啥,后来我听其他犯人说,我才想买明白,于某拽赫某是因为要鸡奸赫某,当时我还看见赫某被拽进库房后,王某阳从库房出来还去拿了一瓶洗洁精送进库房,然后又从库房出来了,过了十几分钟我看赫某和于某从库房出来了,出来就看见赫某裤子后面都湿了,好像是沾上洗洁精了


6.证人李某言证实,我是2016年7月14日被投改到白城监狱的。于某在库房鸡奸赫某的过程中我不知道库房有谁在场,但是我听出监罪犯李松涛讲于某拽赫某进库房鸡奸前,王某阳也在场,我觉得当时王某阳也在场。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2016年11月17日被投改到白城监狱的,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快收工的时候,我看到于某和王某阳在四监区生产车间拉拽赫某向监区后面的库房走去,当时我和乔某也在库房门口闲唠嗑,看到他们三个进去之后王某阳出来了,然后看到王某阳拿着洗洁精又进去了,进去之后我看见王某阳马上就出来了,具体里面发生了什么我也不知道。王某阳出来之后,说于某把赫某给干了(意思猥亵),我看他俩一前一后的抱着。


三、被害人赫某陈述,2016年11月25日因掩饰隐瞒所得罪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8年1月24日投改至白城监狱,2018年3月份分到白城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2019年6月份因违纪被调转至宁江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我的岗位坐着干活,于某走到我背后摸我胸、后背、腰部等部位。于某一边摸我,一边和我周围的人唠嗑,我感觉到于某的阴茎勃起了,我心里很烦躁很不得劲,但是因为他是监区大犯人我也不敢怎么样,只是一直扭转身体。这时于某叫王某阳去饭堂拿洗洁精,之后于某一只手拿着洗洁精,一只手掐着我脖子把我推到库房内,我问他要干什么,于某说要看看我后背上的文身。当时库房内没有其他人,王某阳、乔某、董国伟在库房门口的位置,不时的往库房内看。又过了两三天的下午,我在库房门口摆料的时候,于某和王某阳过来强行把我推到库房内侧的监控盲区,于某告诉王某阳在门里望风,防止有人进来,进到库房之后他先把洗洁精抹到阴茎上,之后把我按倒在袋子上,于某用一直手掐着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把我裤子及内裤扒下来,他用身体把我压住了,我就无法动弹,之后用双手……于某让王某阳帮忙拿洗洁精,我想是于某要猥亵我,对我进行肛交起到润滑作用。洗洁精就是我们白城监狱超市里面卖的洗洁精,啥牌子的我记不清了,瓶子是黄色的塑料瓶,像饮料瓶子那么大小的瓶,打开瓶盖倒过来一挤就能将洗洁精挤出来。于某对我猥亵的时候,王某阳也帮着拉拽我了,给我拉进库房之后于某让王某阳拿洗洁精,然后王某阳出去一会拿着洗洁精就回来了。王某阳拿洗洁精的时候,于某在我后边抱着我呢。关于我被于某猥亵的事是属实的。当时于某拉拽我时,王某阳也帮着拉了,给我拉进白城监狱四监区车间后侧的库房之后,王某阳又帮着于某拿的洗洁精。王某阳知道于某要鸡奸我,因为他俩一起拽我时,他和于某就笑,后来他拿洗洁精过来时看见于某抱我了,也知道洗洁精是润滑的,再说于某也总和别人说他把我鸡奸了。我记得当时乔某和张某还有王某都在库房门口了。


四、被告人王某阳供述与辩解,我因为吸食毒品的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我吸食的是冰毒和麻古,我是十多天前自己在日租房里吸食的。我吸食的冰毒和麻古是我一个朋友叫孩哥的卖给我的,我现在联系不上孩哥了。当时买了5颗麻古和两包冰毒,一共花了1750元。剩下的一小包冰毒和四颗麻古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就有一个微信号,就是我的手机号,15××××××081,另外的一个手机号是17××××××282。我管夏某就叫小宇,小宇的微信名字叫低调做人。我昨天给小宇发微信,我俩语音聊天,我说把那个刘二的号给我,小宇就把刘二的微信号给我推荐过来了。我与夏某有经济往来,有时候他从我这借钱,有的时候我也从他那借钱,我就一个微信号,就是我的手机号15××××××081,微信名叫阿阳哥。我不记得夏某给我转过几次钱,都是还我的钱,不是购买毒品的钱。有一天下午,在劳动现场于某拉拽赫某到库房,我以为他俩在开玩笑,我也上去帮着拽了,当时旁边王某、乔某等犯人都在现场,我当时就以为他俩是在开玩笑闹着玩,于某把赫某拽到库房后让我帮着拿洗洁精,我就在生产现场把洗洁精拿到库房了。我看见于某在背后抱着赫某,其他的我没有注意,我把洗洁精放在那我就走了,后来发生什么我不清楚,过几天大家都在传,于某把赫某鸡奸了,我这才知道。于某让我拿洗洁精到库房,我不知道干什么用,我们车间的洗洁精是洗车间服装成品与半成品上面的污渍用的,所以他让我拿洗洁精进屋我以为是做这个用。我和王某、于某、赫某,我们是狱友的关系,我们一起在白城监狱服刑过。于某因盗窃罪在白城监狱四监区服刑,赫某因诈骗罪在白城监狱服刑,因为他母亲在国外,妻子是做海外代购的,家里条件比较好,所以很多犯人都欺负他。赫某是被于某鸡奸的,我想是因为赫某长得白净,还比较老实,而且后背还有一个裸体的美人鱼。我们一起洗澡的时候我看见后背有一个美人鱼。大概是2018年夏天左右的一天,我看见于某拽着赫某进四监区后面的库房,这时于某就叫我帮他拿一瓶洗洁精送到库房,我就在车间拿了一瓶洗洁精给于某送去了。我不知道于某让我送洗洁精是干什么,让我送去我就去了。我送过去之后我就在四监区库房门口坐着了,门关着,里面发生什么我当时不知道,当时库房门口还有好几个犯人,我记得有王某、乔某、李阳也在场。于某和赫某进四监区库房后大概20分钟左右一起出来的,后来我才听说于某说他把赫某鸡奸了。赫某被于某鸡奸的事情,我们监区很多犯人都知道,大家也都再传。后来有一次我和乔某还有王某在一起聊天,王某问赫某:于某是否把你干了,赫某没好意思承认。我就知道这一次赫某被于某强制猥亵,因为我当时在库房外面,于某事后也和我们说他把赫某鸡奸了。


五、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理化)字(2020)5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载明,鉴定意见:从送检的理化2020-51-01号、理化2020-51-0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六、现场笔录载明,2019年12月17日在宁江区一分局办案区对夏某进行尿样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证实夏某近期有吸毒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阳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作案4起,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2.466克;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阳在强制猥亵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阳否认贩卖毒品,但有证人夏某的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其辩解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强制猥亵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某阳上诉称

上诉人王某阳上诉称


1、关于强制猥亵罪,上诉人在案涉事实中的行为是完全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的,受害人证词是单方面的,缺乏直接证据,其他证人与上诉人在服刑期间不在同一区队,彼此并不认识,其证言属主观认为,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和定性证据。整个涉案过程只是人为描述,不排除言过其实的可能。上诉人不是案涉主体,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本着“疑罪从无”原则进行定性。


2、关于贩卖毒品,上诉人不承认2019年11月8日、11月22日两次贩毒与自己有关,因购毒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贩卖者就是上诉人,缺乏明显的直接证据。两次作案的手机号、微信及捆绑的收款银行卡均不是上诉人所有,也不能证明其与上诉人有任何的关系,亦不能证明就是上诉人与毒品买家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款项收付。毒品买家对上述两次交易的证词缺乏第三方佐证,不足以采信。上诉人确与其有过交易,但不能代表买毒者的所有购毒行为都与上诉人有关。


综上,在被指控的两项罪名中,定罪量刑的依据多为单方证词,缺乏实证和说服力,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强制猥亵罪名不成立;上诉人在涉案所列2019年11月8日、11月22日两次贩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量刑,应在实际判刑中予以剔除。


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确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所列的证据已在开庭审理中出示,并经过质证确认,经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及于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实上诉人王某阳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上诉人王某阳认为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证人夏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足以证实2019年11月8日、11月22日王某阳两次贩卖毒品给夏某的犯罪事实。上诉人认为两次贩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量刑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张晓辉

审判员  任凤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律读典
说法解律,明法析理,指引预测,维权借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