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残膜留田间,回收利用护农颜
——关于不及时回收农用残膜造成污染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广大农户及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农用残膜进行回收处理,以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 第4号《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农户及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希望大家充分认识到农用残膜回收的重要性以及不回收行为的违法性,积极履行回收义务,共同维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如对本告知书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发现违法线索的,可随时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系。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10月
编辑:李 涛
初审:谢宝鹏
终审:王亚龙
主 办:震湖乡党建工作办公室
投稿邮箱:xjxzh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