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一中关于交通安全的一封信

文摘   2024-09-05 10:03   甘肃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

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共享单车等)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与快捷,但也潜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尤其中学生违规骑电动车上下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是令人担忧。骑电动车上下学已严重威胁到学生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涉及学生骑乘摩托车、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造成惨痛的人员伤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新学期伊始,为杜绝我校学生中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上下学交通安全,学校将持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家长,请各位家长认真阅读,严格履行子女监职责。

一、学生骑电动车(摩托车)的危害

1.很多学生骑电动车,完全是出于好奇、攀比的心理,贪玩及虚荣心作祟,盲目跟风,这不利于学生良好行为的培养。

2.电动车虽快速、便捷,但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远不如自行车,学生遇到紧急状况时的控制能力差,容易导致惨剧发生。   

3.学生往往性格冲动,骑行电动车一般车速很快,远远超过电动车骑行规定的车速,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4.一些学生骑电动车经常搭载同学或朋友,这样车身重量增加,在发生危险时保持车辆平衡和刹车更加困难,增加了危险性。同时,如果因骑车带人引发安全事故,还会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给家庭带来伤害。

5.有些学生骑电动车时喜欢在路上并排骑行、玩漂移、打角度、急速拐弯、比赛超车等,做出一些非常危险的动作,既危及自己也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6.学生往往不熟悉或不遵守交通法规,经常出现超速、超载、逆行、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违规行为,危险性极大。

二、交通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2款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满法定年龄骑行自行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酿成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学校要求

为了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敬请家长们谨记以下几点:

1.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把好第一道关口,不给学生购买电动车。

2.家长作为监护人,督促学生到校时不携带手机。以免学生擅自用手机扫码骑行电动共享单车。

3.严禁学生违法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学,建议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自行车或家长接送上下学。确需骑行电动车上下学的,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头盔,安全、文明骑行。

4.骑行摩托车、电动车等机动车辆接送孩子时,请您和孩子主动佩戴好安全头盔。

5.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员驾驶、不逆向行驶、不闯红灯。

6.接送孩子时请有序在停车位等候,请勿扎堆拥堵,服从学校保安的指挥与管理。

7.用私家车接送孩子上、下学时,要教育孩子等车辆停稳后再开门,开门的时候要注意观察后方的车辆行人,确保安全后再开门。

生命只有一次,事故从不彩排。制度规定和目标初衷都是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希望各位家长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此项工作,教育子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从源头上杜绝学生违法骑行摩托车、电动车的现象。

                                                             徽县第一中学

                                                            2024年9月5日


陇南徽县一中
进行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宣传学校教育教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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