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2.在“第二十六条”中,将“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修改为“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