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33号)精神,劳务派遣单位需自行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申请对象
YEAR END SUMMARY
2023年期间具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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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整体纳入裁员率计算,其他申请条件同一般企业。
返还标准
YEAR END SUMMARY
劳务派遣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资金分配
YEAR END SUMMARY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资金用途同一般企业。
申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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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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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参照一般企业要求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填报(提供)的相关材料。
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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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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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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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的监督管理,有以下任一行为的应及时退回相应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稳岗返还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的;
2、未按规定将无法拨付的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
3、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办机构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手段违规享受稳岗返还的情况。
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请各劳务派遣单位对照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请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及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享受。
咨询电话:0515-88786202
办公地址:阜宁县上海路158号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企业明细表.docx
附件6.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拨付情况反馈表.docx
附件7-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pdf
附件7-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