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区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大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时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店(点)购买。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店(点)应当向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按照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安全、妥善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七、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八、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供销、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巴南区政府网
审 核:陈重阳
值班编辑:左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