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3名男子因钓鱼触犯刑法
养殖户承包水库养鱼
辛辛苦苦经营
好不容易等到快收获了
结果被不守规则的
钓者“捷足先登”
简要案情
2024年6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宋某某、卢某某3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钓鱼爱好,明知宁都县某水库被人承包并未告知的情况下,先后8次私自偷钓。经鉴定,其3人偷钓的价值为500余元。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段某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鉴于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垂钓本是一项优雅运动
让很多爱好者痴迷
但是一些钓鱼爱好者
却为了满足自己的爱好
忽视了法律底线
在此提醒爱钓鱼的朋友
盗窃行为不分大小
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转发周知
据新修改的《江西省渔业条例》
违法垂钓会受这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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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二、未遵守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超出规定范围的渔获物计算,处以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四、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六、销售垂钓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那么
哪些垂钓行为是违法的呢?
来源:宁都检察院、赣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