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前端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2024)

学术   2024-10-05 00:00   河南  


巩义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前端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重要精神,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救治危困企业、市场化配置资源要素功能,强化破产案件诉源治理,助力巩义市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债权人和民营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设立巩义市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前端服务中心】 本院设立巩义市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前端服务中心,为困境民营企业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破产重整法律咨询、程序指引、企业重整价值识别、庭外预重整、破产衍生诉讼多元解纷、协调府院联动等服务。服务中心由院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管理。

第二条【建立服务中心专家库】服务中心建立专家库,作为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前端服务指导专家。专家库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强的政治素质;

(二)科研院所从事破产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困境企业破产前端综合服务中心专业指导人各组组长,其他在破产专业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人员;

(三)三年内没有受过行业处分、党政纪处分。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的聘任】专家库成员30人,由相关人员申请入库或者邀请入库,服务中心在符合第二条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工作接收】 服务中心可以接收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委托,以及企业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困境民营企业提供破产重整前端服务。

第五条【工作内容】 服务中心引导困境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实现企业破产重整前端与法院审判的有效衔接,推动矛盾纠纷以多元方式妥善化解:

(一)为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破产重整事务咨询;

(二)了解、梳理企业营业、资产、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企业重整价值识别;

(三)指导当事人选择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协助当事人完成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四)指导企业开展脱困自救、预重整与庭外重组;

(五)对破产衍生诉讼开展诉前调解;

(六)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有关企业破产事宜;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其他服务工作。

第六条【专业指导模式】 服务中心接收委托或申请后,提供第五条第(二)(三)(四)项服务的,由委托人或者申请人选定5名专家库成员作为拟选指导专家,由服务中心以摇号方式从中随机确定1名,每名专家库成员每年服务不超过3件。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工作回避】专家库成员的回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债权人及债务人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向指导专家如实陈述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九条【工作报告】 指导专家服务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工作报告,由服务中心报本院。工作报告应当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意见、处理结果及理由等情况。

第十条【服务期限】 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期限为三个月,从确定指导专家之日起计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征求债权人、债务人意见后由服务中心决定。

第十一条【服务与破产程序衔接】 经指导专家指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已经表决通过的事项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表决时明确告知表决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禁止反言的,可以直接认可确认,不再表决;支出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破产费用予以处理,专家指导费用从管理人报酬中支取,在报酬数额的10%-50%之间确定。未进入法院程序的,相关费用由相关主体依法协商。

第十二条【前端服务与管理人工作衔接】 经服务中心指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应将指导情况予以公告,但指导专家所在机构不得参加管理人的指定。指导专家应积极对接管理人,将工作情况全面反馈和交接。

第十三条【考核】 服务中心应根据指导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相关人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强制清算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前端服务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效力】 本实施意见(试行)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巩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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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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