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务日常须知
序号 | 内容 | 时间 | 基本要求 | 依据 | |
1 | 党组织成立 | 条件符合时 | 凡社会组织管理层和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人以上(含3人)中共正式党员,且党员组织关系可转接,须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无党员,但管理层中有3名以上党员,且组织关系均不能转入社会组织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具体成立流程和材料详见工作指引。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 |
2 | 党组织换届 | 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 |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至5年。社会组织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 |
3 |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 | 每年至少1次集中排查 | 每年由党支部指定专人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集中排查,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转移组织关系。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 |
4 | 组织生活 | 党员大会 | 每季度一次 | 书记召集并主持,按规定内容进行;议题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党员的出席和缺席情况、中心议题、党员发言要点和会议决议等内容严格如实记录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工作手册》。每年第四季度党员大会须进行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制定次年支部工作学习(活动)计划。 |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
5 | 支部委员会会议 | 每月一次 | 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以及党小组长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交流;有议有决;会议时间、地点、党员的出席和缺席情况、中心议题、党员发言要点和会议决议等内容严格如实记录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工作手册》。 | ||
6 | 党小组会 | 每月一次 | 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党小组成员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交流;会议时间、地点、党员的出席和缺席情况、中心议题、党员发言要点和会议决议等内容严格如实记录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工作手册》。 | ||
7 | 党课 | 每季度一次 | 一般应由党组织的负责人讲。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课时间、地点、党员的出席和缺席情况、党课内容严格如实记录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工作手册》。 | ||
8 | 组织生活会 | 每年至少一次 | 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或者党小组会议形式召开;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议时间、地点、党员的出席和缺席情况、中心议题、党员发言要点和会议决议等内容严格如实记录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工作手册》。 | ||
9 | 民主评议党员 | 每年一次 | 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评议时间、人员和内容落实,党内外评议扎实有效。会议内容严格如实记录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工作手册》。 |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 |
10 | 谈心谈话 | 每年至少一次 | 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增加团结。可采取集体谈心谈话、个别谈心谈话等方式进行。 | ||
11 | 主题党日 | 每月一次 | 每月相对固定1天,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坚持内容上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与形式上的多样性、灵活性的统一,要体现党的生活特点,将“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基本组织生活作为主题党日的基本内容,通过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听党课,开展民主议事、交纳党费、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组织生活的仪式感和实效性。 | ||
12 | 评星定级 | 每年一次 | 党支部星级评定:当年11月底前,所属社会组织党支部对照《广州市社会组织党支部评星定级量化考核表》各项标准,结合党支部工作实际情况,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认真总结自评。于12月中旬前,将自评结果填写《考核表》并盖章提交上级党委(即使存在一票否决的情况,也需提交自评结果)。党员星级评定:当年11月底前,所属党支部要成立评定小组,负责党员星级评定工作。完成党员申报、群众评价、大会测评后,于当年12月底前,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议(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召开党员大会,实际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对党员自评、群众评价、大会测评的结果进行分析研判,评定党员分数。 | 《中共广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两新”组织党支部评星定级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两新”组织党员评星定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13 | 发展党员工作 | 发展新党员 | - |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在社会组织的管理层和专职工作人员中的高知识群体、青年、妇女中发展党员。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14 | 入党谈话 | 一个月内 | 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表明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的态度,提出要求,并做好记录。 | ||
15 |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 半年以上 |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如同时讨论2人以上,需在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逐个讨论和表决。将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报上级党组织登记备案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 ||
16 |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 | 每半年一次 | 党支部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党支部充分讨论后,将考察结论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
17 | 确定发展对象 | 一年以上 |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具备下一步发展条件,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和无记名投票,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如同时讨论2人以上,需在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逐个讨论和表决,确定后及时准备材料报上级党委备案。 | ||
18 | 发展对象培训 | 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 上级党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党支部安排发展较成熟的发展对象参加。发展对象经培训考核通过后领取培训合格证书 | ||
19 | 预备党员考察 | 每季度一次 | 党支部应从实际出发,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党支部定期对预备党员的表现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如实记录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 ||
20 | 思想汇报 | 每季度一次 | 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自觉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 ||
21 | 党费收缴 | 每月一次 | 按月领取工资的,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党费工作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对党费标准进行1次核定,敦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
22 | 党建经费报告 | 每年12月上旬 | 要按照规定和使用范围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制定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党建经费专项,做到账目清楚明白,并及时公开党费使用情况。在每年12月上旬上报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 ||
23 | 书记述职评议考核 | 每年一次 | 述职评议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通过现场述职+书面述职的方式开展评议考核。各党组织书记须紧扣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总结工作成效,主要查摆突出问题、分析产生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党委进行述职。上级党委将从中抽取5-10个党组织书记进行现场述职。 |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 |
24 | 党务公开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将党费收支、党员奖惩、发展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在党员大会上公布或在公开栏上张榜公示,同时记录在《党支部工作手册》。 |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
二、综合监督管理日常管理须知
序号 | 内容 | 时间 | 基本要求 | 依据 |
1 |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 | 每年5月31日前(具体按照当年度通知执行) | 1.年报对象:上年度末在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均应填报当年度工作报告。2.年报时间:填报截止时间为本年度5月31日,逾期视为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3.年报方式: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实行网上填报。4.注意事项:(1)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将依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3)年度工作报告填写,最多退回更正一次,且最后更正提交的日期应在5月31日前(含当天)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 |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19〕3号); 2.《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穗社管规字〔2022〕3号)。 |
2 |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 每项活动前,须提前15日进行报告 | 1.重大事项类型: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2〕1号)第五条规定。2.报告程序: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情况的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具体报告方式和材料详见工作指引。 | 《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穗社管规字〔2022〕1号 |
3 |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 (具体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1.公开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在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2.公开内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该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3.公开方式: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 《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穗社管规字〔2022〕3号) |
4 |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 | (具体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申请) | 评估对象:凡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满两个年度、无评估等级或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且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的社会组织应参加评估。 |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穗社管规字〔2020〕4号) |
5 | 品牌社会组织创建 | (具体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申请) | 申报条件:广州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申报:1.取得符合GB 32100规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五年;3.取得4A或5A评估等级并在有效期内;4.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5.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6.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广州市地方标准——《品牌社会组织评价指标》(DB4401/T 38—2020) |
6 | 抵制非法社会组织 | 常态化开展 | 1.非法社会组织定义:非法社会组织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成立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其中,“以社会组织名义”指的是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从名称上看,有使用“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委员会”的,有使用“基金会”的,也有使用“中心”、“学院”、“研究院”、“俱乐部”、“联盟”的。2.工作要求:全市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循《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抵制非法社会组织的通知》要求,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等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切实加强对自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统一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抵制非法社会组织的通知》(穗社管发〔2021〕16号) |
7 | 社会组织抽查监督 | 每年度 | 1.抽查方式: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1)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随机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4%、3%。(2)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2.抽查内容:(1)定期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2)不定期抽查内容: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3.抽查要求: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 《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穗社管规字〔2022〕2号) |
8 | 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 长期 |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第四点,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的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规范运作。社会组织应当主要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各类事项,建立健全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要通过理事会完善社会组织章程、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定规章制度,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信息披露、捐赠救助、服务承诺、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文书档案、证书印章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规章制度。 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108号)。 |
三、登记业务日常须知
序号 | 内容 | 情形 | 办理时限 | 基本要求(业务提醒) | 政策依据 |
1 | 住所变更 | 住所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以上会议审议住所变更的议题;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2.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2005 年12 月2 日 广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12 月 2 日 公布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7号)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后,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异地商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2 | 名称变更 | 名称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履行内部程序审议名称变更的议题: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2.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4.名称变更,必须同时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先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由登记机关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辅导(不代表正式审批)。 | |
3 | 业务范围变更 | 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业务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此项是指法人登记证书上“业务范围”内容的变更;2.履行内部程序审议业务范围变更的议题: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3.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5.法人登记证书上的“业务范围”必须来源于章程中业务范围的条款。章程中业务范围的条款需变更的,必须同时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先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由登记机关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辅导(不代表正式审批)。 | |
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新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会长(即会长单位的代表),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2.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议题: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3.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5.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由登记机关委托开展,无需社会组织承担费用。 | |
5 | 注册资金变更 | 注册资金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登记的注册资金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注册资金变更的议题: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2.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4.一般情况下,注册资金变更只增不减。 | |
6 |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 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时 | 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履行内部程序审议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议题: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必须同时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先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由登记机关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辅导(不代表正式审批)。 | |
7 | 章程修改 | 章程需要修改时 | 社会组织需要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修改章程,可先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由登记机关提前提供修改指引辅导(不代表正式审批);2.履行内部程序审议章程修改的议题: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3.社会团体审议章程修改议题时,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4.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 |
8 | 法人登记证书续期 | 法人登记证书到期 | 建议登记证书到期前1周办理 | 1.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法人登记证书换发业务:社会团体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换发”,基金会申请“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换发”;2.法人登记证书换发业务办结后,新领取证书上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活动地域”不会发生变化。3.证书到期,同时住所内容发生变更的,直接申请办理变更住所登记业务即可。变更登记业务办结后,无需再办理法人登记证书换发业务。 | / |
9 | 法人登记证书补发 | 法人登记证书遗失 | - | 1.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法人登记证书补发业务:社会团体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补发”,基金会申请“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补发”;2.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社会团体、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3.法人登记证书补发业务办结后,新领取证书上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活动地域”不会发生变化。4.证书遗失,同时证书上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也发生变更的,需先办理法人登记证书补发业务。 | / |
10 | 负责人变动 |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发生变动时 | 建议参照第1-7项变更登记业务,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1.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如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由会员大会在理事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或选任职秘书长的,则应召开会员大会;如章程规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或选任职秘书长的,则召开理事会。属于领导干部兼职的,应先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同意,履行“先报后选”程序;2.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办理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报备业务。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
11 | 换届筹备 | 准备换届时 | 建议召开换届大会前1个月办理 | 1.召开换届会议前,应提前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办理换届前报备业务;2.为预留充分的修改、完善的时间,换届前报备业务建议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60天前报送材料;3.按《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发〔2021〕8号)规定的程序开展换届前的筹备工作。穗社管发〔2021〕8号文可在“广州市民政局”官网搜索查阅。4.换届会议拟修订章程的,无需另行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申请“章程预审”;5.换届前报备业务通过,并按要求召开换届会议后,应及时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办理换届后报备业务;如发生“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业务。6.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换届前报备”、“换届后报备”业务,均应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7.以上为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提醒。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参照《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发〔2021〕8号)规定的程序开展筹备工作,无需在换届会议前进行报备;换届会议后,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办理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报备业务。 | 1.《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发〔2021〕8号) |
12 | 注销登记 |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依法被撤销;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按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应列席。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表决事项应主要包括(1)同意注销;(2)同意组建清算工作组并明确具体成员(清算工作组一般应由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组成,与社会组织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与社会组织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清算公正的人员不能成为清算组成员);(3)同意经清算审计后确定的剩余财产的捐赠对象。2.开展清算活动,主要包括(1)清理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组织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3.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通过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注销登记业务;5.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由登记机关委托开展,无需社会组织承担费用。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2005 年12 月2 日 广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12 月 2 日 公布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四、工会日常工作须知
序号 | 内容 | 时间 | 基本要求 | 政策依据 | |
1 | 工会组建流程 | 条件符合时 | 1.凡是有申请加入工会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即可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工会组织。2.申请人员3-24人,可以申请成立工会小组,只设工会小组长一职。3.申请人员25以上的,(1)有会员单位工会(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10个以上的,愿意联合组成工会组织的,可以申请成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规模较大的行业工联会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委员3-7名。同时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3-11人)和女职工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2)没有会员单位工会联合组建的,可以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3-5名,同时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3-5人)和女职工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4.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成立工会联会会(工会小组)→选举会员代表→确定委员候选人→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产生女职工作委员会→上报选举结果→刻制公章 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 办理工会独立账户→在粤工惠app登记工会信息。 |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
2 | 工会组织换届 | 任期届满换 | 1.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工会联合会或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工会小组每届任期三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2.社会组织工会组织换届,要提前至少3个月,向上级工会组织请示,及时加强请示汇报,确保工会换届合法有效;3.会员不足100人的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社会组织工作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4.行业工联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其任期与行业工联会委员会相同。行业基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行业工联会委员会委员人选,商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等不得担任行业工联会主席、副主席。 |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 |
3 | 工会组织人员增补 | 以情况随时进行 | 1.工联会委员会实行替补制,一旦委员出席离职等原则,及时将该委员接替人选上报,同时报备上级工会组织,但委员又同时是主席或副主席出席离职情况时,需要向上级工会组织请示(上报候选对象情况),待批复后,再召开委员会进行等额选举,并报上级工会审批。2.工联会委员会实行增补制,一旦委员出席离职等原则,要进行委员候选人推选,上报上级工会组织审批,召开会议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上报上级工会审批 。 |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广州市行业性工会联会会管理办法》 | |
4 | 组织生活 | 会员代表大会 | 每年一次 |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社会组织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
5 | 委员会会议 | 以工作情况而定 | 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由主席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也可以随时召开。职责是:审议和批准工联会工作报告;修改并通过工联会章程;修改并通过工联会章程;讨论、决定工联会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进行选举、罢免事项;其他需要决定、通过的事项。 |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广州市行业性工会联会会管理办法》 | |
6 | 工会统计年报调查 | 9-10月 | 及时准确掌握工会组织建设及工会各项工作的发展情况,全面更新工会组织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撑架。 | 《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会统计年报调查方案的通知.》 | |
7 | 工会二次医保 | 10-11月 | 条件:参加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身体健康,能参加所在单位工作,男会员年龄在16至60周岁,女会员在16至55周岁(50-55岁需单位开具证明),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尚未办理退休的在职职工。每个社会组织工会会员不能连续超过3年办理。办理后第二个月开始,可以享受2次住院报销(具体报销以合同规定为准)。 | 《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广东省“工会二次医保”补贴名额办理工作的通知》 | |
8 | - | 工会星级评定 | 每年一次(12月) | 评定星级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开展自查自评、改进提升。每年自主申报、组织和会员推荐原则,工会组织向上级工会、工会会员向本级工会提交星级评定申报材料。 | 《广州市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星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文章来源 |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