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16时53分,马某某驾驶电动车沿G109国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兴仁十字路口,闯红灯左转弯驶入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兴仁十字路口南侧路段处,与陈某驾驶宁C***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2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兴仁十字路口南侧路段处时相撞,造成马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文来源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交巡警五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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