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中,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其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今日曝光1起水土保持“未批先变”的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近日,县执法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项目存在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且被多次督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期补办相关手续,但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善手续。接到线索后,县执法局立即联合县水务局、当事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经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手续,涉嫌存在水土保持“未批先变”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目前当事人仅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但还未送审获批。当事人在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存在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就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经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部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县执法局将会同县水务局继续督促当事人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的报批和相关水土保持措施的完善工作,以全面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九寨执法温馨提示: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切实推动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以此为戒,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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