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小标签”里的“大安全”

政务   2024-11-01 16:17   四川  

食品标签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是消费者判断食品新鲜程度、可食用期限和避免购买过期或变质食品的重要依据之一。今日曝光2起食品标签类典型案例,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九寨沟县某公司(超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案情回顾:近期,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九寨沟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线索。经调查,该超市存放在卧式冷柜中的透明塑料真空包装豆腐干,其外包装上无品名、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相关信息,属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且1年内曾发生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经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豆腐干9袋、没收违法所得2622.59元,罚款14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九寨沟县某串串香馆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案情回顾:近期,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整治时,发现某串串香馆涉嫌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店用于烧烤使用的“水果玉米串”,其包装上注明保质期12个月,但无生产日期,店内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的3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在后续调查中,3名从业人员已按要求及时补办健康合格证。

法律适用: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结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水果玉米串”1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追溯食品来源、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将面临一系列法律责任。各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标签完整、准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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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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