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的高空抛物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后果,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日前,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定性?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291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公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更多精彩↓↓请关注福州日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