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以及大力支持下,2022年以来广西先后印发了《建设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推进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方案》,全面试行县域统筹非国有单位上年度结转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结转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提高林农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蓄积量上限和试点桉树人工商品林“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等改革措施,初步构建了林农个人、造林企业、国有林场等不同经营主体“差异化”采伐管理机制,有效解决了地区采伐限额不足和林木采伐审批“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取得了全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木材产量逐年提高、林农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的部署要求,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开展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亩产”伐区调查。根据最新使用的林草湿“一张图”成果、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和近3年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设计成果,制定试点地区不同立地类型的桉树人工商品林“立地类型—树龄—亩产”对照表,经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审查后由试点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实施。除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外,采伐申请人可通过林木采伐APP实地绕测或手动绘制拟申请采伐范围(面积),按照本地区公布的“立地类型—树龄—亩产”对照表获取蓄积量。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申请采伐证,申请人个人不具备自主完成申请条件的,也可通过简易设计方式进行采伐证申请。地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依据申请人的林木采伐申请,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扩大试点范围开展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总结原有12个试点县(市、区)林农个人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经验和做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24个县(市、区),对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面积1公顷(含)以下的或采伐蓄积量30立方米以上、120立方米(含)以下的,试点开展林木采伐许可证“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亩产”伐区调查,签订林木采伐告知书并提交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依照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对相关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机制。试点期间,依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引导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国有林场、造林企业、造林大户等),在集体林地上经营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达到300公顷以上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后可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对核定的5年采伐限额一次性下达。在“十四五”期间,对已独立编制采伐限额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直接执行“五年总控”;对未独立编制“十四五”采伐限额的,“十四五”期间不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十五五”期间,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独立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将在自治区核定“十五五”年采伐限额时一并审核后备案,其间对不予新增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规模经营主体,各类规模经营主体须依照备案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开展年度森林采伐作业。对确需调整森林经营方案的情形,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备案调整,对涉及核定采伐限额统筹调整的,须按照采伐限额管理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后执行。
在南宁市青秀区、邕宁区、横州市,柳州市鹿寨县,梧州市苍梧县、藤县、岑溪市,防城港市上思县,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贵港市港北区,玉林市北流市,百色市田东县、田林县、平果市,贺州市八步区、昭平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崇左市江州区、扶绥县、宁明县进行试点。
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实施时间,国家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一)编制印发工作方案并发布对照表。试点县(市、区)尽快编制县级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工作方案应明确桉树经营基本情况及总体控制规模,明确组织领导、实施范围、工作职责、审批管理、保障措施、监管措施、年度评估、本域桉树人工商品林“立地类型—树龄—亩产”对照表、“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等。相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试点县(市、区)尽快上报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在自治区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自治区林业局对各试点县(市、区)的桉树人工商品林“立地类型—树龄—亩产”对照表进行统一论证后及时反馈,由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正式印发方案并在本域发布对照表。
(二)扎实推动试点实施并落实各项任务。各试点县(市、区)应按照本实施方案、本级工作方案及本域桉树人工商品林“立地类型—树龄—亩产”对照表,扎实开展试点工作,落实好各项试点任务,强化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群众宣传,及时关注群众意见建议,对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月底前汇总辖区各试点县(市、区)的年度限额执行、试点实施和评估情况后,报自治区林业局,并配合自治区林业局开展日常指导、调度、监督管理、调研评估等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并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力度,加强风险防控,对出现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协调处理试点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上报。
(四)及时总结试点成效及工作经验。各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推动成效,按照自治区林业局要求,及时上报改革实施进展情况、成效、宣传作品等,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教训、典型案例。各试点县(市、区)在年度报告的基础上,于试点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等。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成立工作专班,加快推进改革工作。
(二)做好经营规模总控。各试点县(市、区)做好辖区内桉树种植的总体规划,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监管、科技创新等措施,有效控制县域桉树经营规模,实现保护与利用双赢。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各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强化人工商品林采伐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改革存在问题整改的跟踪机制。发挥林长制“指挥棒”作用,压实各级林长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严厉打击采伐审批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林业宣传平台和国内、区内优势媒体资源,加大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及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森林经营主体树立依法办证、依法采伐、按时更新的法律意识,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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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林发〔2024〕23号)》
来源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编辑丨杨依
审核丨蒋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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